电子劳动合同时代来了,将逐步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人社部正式发布,导向鲜明。
因为在我们每个人的求职就业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费,是必不可少的项目和环节,也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
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劳动合同签订模式,这个传统劳动关系领域也迎来了革新,是好是坏呢?
7月初,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向社会发布了一个通知(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就目前已经出现的新事物——电子劳动合同,进行官方的规范和指引。并且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本地情况,加快建设电子劳动合同系统和服务平台,并指出要逐步推广电子劳动合同,最终实现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全面应用。
但如果说起 “电子发票”,很多朋友就不陌生了。其实,劳动合同从书面纸质合同,发展到电子劳动合同。这个发展过程,我们完成可以参考前几年,发票从书面纸质的发票,发展到电子发票的过程。来看看:
早在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文件,表示将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并力争在几年内在全国推广。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的电子发票开具数量,已经从2017年的每年13.1亿张,快速增长,预计到了2022年会达到545亿张(数据来源:人民日报谈电子发票《给电子发票“加把锁”》)。现在很多人开发票的时候,都已经开始慢慢习惯了电子发票代替纸质发票了。
同样,很多有车族在购买车辆保险的时候,有的保险公司也已经开始使用“电子保单”,可以理解为电子的保险合同。
电子劳动合同,同样如此,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将书面打印的劳动合同,放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流转,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更加安全的一种新的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方式。
传统的纸质书面合同,需要进行打印,如果签订合同双方在异地,还需要往返邮寄,签字盖章,程序比较繁琐,也比较耗费时间。而电子劳动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基础上,在线上签订,只要有上网的电脑或者手机,随时随地都可以签订。
传统的纸质劳动合同,前期需要打印,耗费纸张和油墨,还需要快寄,签订之后,后期需要存档、管理,也会产生成本和费用。而相对来说,电子劳动合同首先不需要打印,也不需要快寄,保存也不需要专人或者委托有个部门。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有比较大的降低。
比如,传统的劳动合同可能存在利用假公章、假签名,甚至篡改合同内容等问题。同时,还存在纸质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风险。另外,查找起来也非常麻烦。相比之下,电子合同采用CA数字证书,以及相关加密基数,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跟书面劳动合同相比,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已经有不少省市开始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
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54号
为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编写了《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要加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宣传力度,指导有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意愿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照《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真实、完整、准确、不被篡改。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设电子劳动合同业务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接收电子劳动合同的数据格式和标准,逐步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的全面应用。
第一条本指引所指电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订立。
第四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有效的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劳动合同订立、调取、储存、应用等服务,具备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意愿确认、数据安全防护等能力,确保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订立、生成、传递、储存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真实、完整、准确、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等要求。
第五条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政府发布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双方同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前,明确告知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流程、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查看、下载完整的劳动合同文本的途径,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确保向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提交的身份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通过数字证书、联网信息核验、生物特征识别验证、手机短信息验证码等技术手段,真实反映订立人身份和签署意愿,并记录和保存验证确认过程。具备条件的,可使用电子社保卡开展实人实名认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第九条电子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
第十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要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方式通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提示劳动者及时下载和保存电子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查看、下载电子劳动合同的方法,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要确保劳动者可以使用常用设备随时查看、下载、打印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内容,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劳动者需要电子劳动合同纸质文本的,用人单位要至少免费提供一份,并通过盖章等方式证明与数据电文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电子劳动合同的储存期限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保存期限的规定。
第十五条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以下简称政府平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通过政府平台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格式和标准,提交满足电子政务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数据,便捷办理就业创业、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人事人才、职业培训等业务。非政府平台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提交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留存订立和管理电子劳动合同全过程证据,包括身份认证、签署意愿、电子签名等安信11,保证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确保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调用,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查询和提取电子数据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的管理、调取和应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及其所依赖的服务环境,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三级的相关要求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提供连续服务,防止所收集或使用的身份信息、合同内容信息、日志信息泄漏、篡改、丢失。
第十九条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要建立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电子劳动合同信息。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电子劳动合同查阅、调取等服务。
(一)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二)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是指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五)可信时间戳,是指权威机构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能够证明所签名的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的数据。